四川理工学院关于印发《四川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理工学位〔2014〕4号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四川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理工研〔200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四川理工学院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四川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4〕10号),结合我校成教本科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自考毕业生自学考试专业名称如与我校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不符的,采取就近专业授位的原则进行(具体按我校自学考试授位专业备选方案实施),并在申请材料中备注。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且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不得再次申请学位授予。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除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1.我校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通过省学位办推荐委托,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学校认定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须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成教、自考专业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近期正面半身彩色2寸照片2张(与毕业证照片同底)。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办提交的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申请学生电子数据库文件;
4.学位申请责任书;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理工研〔200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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